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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场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更新时间:2024-09-17 01:53:14

  

生态农场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广西农学会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起启动自治区级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自治区级生态农场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如下:

  (一)生产主体经营合法。申请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态农业产业基地、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登记注册5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违法记录,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农场面积不少于30亩,与污染源距离不小于2公里。

  (二)产品安全达到国家要求。申请主体有投入品购买、使用和生产管理操作的完整记录,农产品质量达到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三)生态产业初具规模。申请主体以农产品生产为主导产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拥有自主品牌,农场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系统初步建成。

  1.县级组织申报。申请主体在“广西生态农场申报系统”网站注册账号,根据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及上传辅证材料。(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相关技术人员)

  2.市级审核汇总。申请主体完成“广西生态农场评价试点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局(或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由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上报广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

  3.自治区审查。由广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广西农学会组织对申请主体递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满足合法性要求或通用要求的申请主体进行剔除;材料不全的申请主体给予一次补交材料的机会,限期10个工作日。通过形式审查的主体推荐给专家进行评审。

  广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联合广西农学会组建生态农场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开展生态农场评审、核查、跟踪监测和咨询论证等工作。

  1.初评打分。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生态农场评价工作手册》《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3667-2020)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主体进行初评打分,并依据初评打分结果及其他因素,推荐初选农场名单。其他因素可能包括试点分布的区域平衡性、不同地区指标权重的微调等。

  2.现场评审。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成立现场评审小组,对初选农场开展现场评审。评审小组通过实地勘察、交流问询、查看检测报告、查阅台账并测算等方式,判断申请主体是否达到生态农场基本要求,对申请主体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进行打分,确定最终分数。若申请主体未达到基本要求,则现场评审终止。

  3.综合评价。评审小组完成现场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分表、基本要求核查表和现场评审报告,转交评委会。评委会基于上述材料,召开综合评价会,提出建议名单,根据评价结果将生态农场分为三个等级,五星级:85分(含)~100分;四星级:70分(含)~85分;三星级:60分(含)~70分。

  由广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联合广西农学会对拟授予“广西生态农场”称号的主体及其等级进行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广西农学会授予申请主体自治区级“生态农场”称号和星级牌匾(三星、四星、五星级),其中获评四星级以上的农场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生态农场试点评价。

  授予相应主体“生态农场”称号后3年期满,评委会成立复评专家组,组织开展复评复审工作,依照评审标准,参考现场评审流程,对首批自治区级“生态农场”进行复评复审。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主体撤销其“生态农场”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官网发布收回公告。对于复评后符合对应等级要求的、或有升降级变更的主体,广西农学会重新授予其对应等级的称号,颁发更新后的证书与牌匾,并在官网予以公示。三星、四星级生态农场亦可在三年内主动申请复评复审,经评审,评价结果达到相应分数后,可在原基础上提升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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